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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

来源: 发布日期: 2009-05-12

机关各分工会:

请各分工会于5月30日前把参加保障计划的教职工保险储金(互助费)和《保险缴费登记表》交到校工会财务室。以下是校工会的具体通知。

机关联合会2009.5.12

各基层工会:

按照北京市教育工会转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、北京市总工会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《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要求,为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缓解我校教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,降低重大疾病职工的医药费用和精神负担,根据通知精神和我校教职工的具体情况,校工会决定在教职工中宣传实施“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计划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实施“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”的重要意义:

职工互助保险自开办以来,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欢迎,已成为教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伤害风险的屏障。建立互助保障体系,减轻教职工医疗负担,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、提高维权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;是推动送温暖活动经常化、制度化、社会化的重要途径;是加强工会组织与教职工密切联系,保持社会稳定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
二、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九类:

急性心肌梗塞、冠状动脉搭桥术(冠状动脉旁路手术)、恶性肿瘤、慢性肾衰竭(尿毒症)、重要器官移植、白血病、颅内原发肿瘤手术、严重烧烫伤、截瘫。

以上疾病的解释请参阅“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《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》”(见附表1)。

三、参加保障计划的条件及相关事宜

1、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我校在职职工,可以经工会组织申请办理。

2、新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人员,每人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。

3、免责期的说明: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,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;在减责期内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,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慰问金500元,领取互助金后,保障责任终止;互助期满后,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。

4、参加保障计划的教职工,请认真阅读《职工互助保障计划》宣传手册。

5、报表要求:请按照校工会网站上的表格格式填写(表格请见附件2)。

6、参加保障计划的教职工请带保险储金(互助费)、身份证、保险卡到本单位工会办理登记手续。各基层工会请于2009年5月30号前将重大疾病保险储金(互助费)和《保险缴费登记表》交到校工会财务室。

四、参加本计划的规定

1、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,交纳保险储金(互助费)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。

2、会员交纳的保险储金(互助费),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,保障期满后,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,其所交纳的保险储金(互助费)不再返还。

3、保险储金(互助费)的标准为90元。

4、在同一互助期内每位教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二份本计划。

五、工作要求:

校工会网站转发了《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》的具体内容,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。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要高标准、高质量、高效率地开展好本单位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工作。

1、提高认识:“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”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、营造和谐校园氛围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作用,是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,也是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有效载体,有利于发扬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,共同构筑广大教职工抵御各种风险的屏障。

2、加强领导:各基层工会要加强对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领导,精心组织,认真实施。目前还未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单位,要尽快开展工作。

3、积极宣传:“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”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,各基层工会要采取多种渠道,多种方式进行宣传,提倡互助互济精神,使教职工不断提高自我保障意识。

4、做好服务:各基层工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,确保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。

附件1: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《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》

upload/2009_05/09051110073420.doc

附件2: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险缴费登记表

upload/2009_05/09051110081677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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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6日